PG电子官方网站- PG电子试玩- APP下载拓普集团(601689):拓普集团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
2026-03-17PG电子,PG电子官方网站,PG电子试玩,PG电子APP下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宁波拓为航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或“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30,001.00万元,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普集团”)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30,000.00 99.9967%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本次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标准。
?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投资基金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尚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实施过程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推动公司持续发展,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经验和资源,拓宽公司产业布局和战略视野,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与显鋆(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宁波拓为航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宁波拓为航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主要用于先进智能制造、集成电路、新能源、机器人产业链、新材料、人工智能等新兴行业的未上市公司股权创业投资。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30,001.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30,000.00万元,出资占比99.9967%。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本次交易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本次交易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经过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显鋆(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基金投资决策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决委),共设委员3人,其中2名由基金管理人委派,1名外部专家投委由有限合伙人委派,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任命。投决委为基金对外投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投资方案、投资事项、重大投后管理事项及退出方案等,所有投资项目需经全体投决委委员全票同意方可通过。基金由显鋆(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职情况,获取合伙企业财报及投资决议文件,对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利润分配:可分配资金(投资收入扣除基金费用后净额)按以下顺序分配:①返还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②投资收益部分,有限合伙人和管理人按85%:15%的比例税前分配。若投资项目在一级市场以老股转让方式退出本金,该部分本金按9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10%作为业绩报酬分配给管理人(税费由各方自行承担)。
亏损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投资期内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1%/年计提,退出期、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按自然年度计提预付,首笔管理费于基金完成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后续于每年1月31日前支付。
主要投资于先进智能制造、集成电路、新能源、机器人产业链、新材料、人工智能等新兴行业的未上市公司股权;未来主要的盈利模式为IPO退出、并购退出以及企业回购等途径。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显鋆(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出资缴纳期限与安排:全体合伙人以货币形式出资,认缴出资需在2030年12月31日前缴付完毕。合伙人应在出资截止日前将实缴资金足额汇入募集专户。
(1)投资冷静期与回访确认:自签署本协议起24小时为投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回访确认;回访确认前,投资者有权解除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需将已缴款项及利息原路径返还。
(2)出资证明:合伙人完成每期出资后,合伙企业应出具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合伙企业需留存出资证明书副本或复印件备查。
(1)执行事务合伙人职权:负责基金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基金财产、办理基金备案与工商变更、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处理争议纠纷、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等职权。
()投决委会议规则: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电话、视频、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可书面委托第三方(非其他委员)代为投票,会议决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出席委员需签字确认。
(3)有限合伙人权利边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以下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经营管理提出建议、获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查阅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财务资料、利益受损时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职等。
8、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具体规则按本公告第三部分“(二)管理模式”相关约定执行;非现金分配需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资产价值,执行事务合伙人协助办理资产转让登记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可委托管理人处分该资产。
9、相关费用:基金费用包括设立运营费(开办费、注册费、场地租赁费等)、交易相关费(股权转让税费、划款手续费等)、第三方服务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等)、管理费、托管费、募集监督费、诉讼费、税费等,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摊;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其他运营费用需按年度预算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列支,超预算费用需另行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
(1)入伙:投资期内可接纳新有限合伙人或既有合伙人增资,新合伙人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入伙协议,自基金成立日起享受权益、承担义务,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摊费用及分享收益。
(2)退伙:基金封闭运作期间不接受主动退伙,合伙人出现以下情形视为当然退伙: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宣告破产、丧失法定资格、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等;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执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予以除名,除名决议书面通知被除名人后生效。
(3)份额转让: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需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受让方需为合格投资者,转让后剩余份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不足则需全额转让);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全部份额需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方需书面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30
11、争议解决:合伙人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届时有效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全体合伙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含胜诉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
()合伙人会议职权:包括决定合伙人入伙与除名、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调整合伙期限、决议解散与清算、调整认缴/实缴出资额、审议关联交易等,决议需经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表决通过(被除名/退伙方无表决权)。
(2)关联交易规则:合伙企业受让或出售关联方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需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关联交易价格需遵循公平原则,可参考第三方权威机构定价或协商确定,管理人需事前、事中、事后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3)协议生效与份数:本协议自全体机构合伙人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自然人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五份,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各持一份,剩余备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商登记所需协议仅用于办理登记,不改变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核心依托公司多年积累的产业资源、成熟技术体系及行业洞察力,在保障主营业务稳健运营的基础上,面向智能制造、人工智能等新兴行业开展产业布局。
一方面,公司以投资基金为载体深入推进目标行业的项目挖掘与研判,将进一步增强对相关领域发展前景、研发技术迭代及市场竞争格局的综合分析能力,为公司在该领域的战略规划制定提供精准支撑,为长期可持续发展筑牢基础;同时,结合公司已具备的材料、机械、流量控制、电控、软件、CAE仿真及测试等全链条技术优势,可依托基金平台精准识别产业协同机会,确定最优切入领域,推动技术优势向产业竞争力转化,持续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另一方面,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出资,通过市场化资本运作优化资金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基金运作效率与风险管控水平,提升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与资产回报率,实现产业布局与资本增值的协同发展,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公司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仅享有监督等权利,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基金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本次对外投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对公司近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投资基金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尚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实施过程尚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基金的后续进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投资基金后续相关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本投资基金中任职。
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