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12版)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PG电子官方网站- PG电子试玩- APP下载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下转D14版)
2025-08-18PG电子,PG电子官方网站,PG电子试玩,PG电子APP下载
第十二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调整为: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原表述:一、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二、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投资于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投资于股票等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本集合计划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三、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合理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审慎的投资管理提高固定收益类资产收益,积极运用新股申购等方式增厚产品收益。(一)资产配置策略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的研究,结合自下而上的对个券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进行积极投资及合理的资产配置,深入挖掘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的投资价值,谋求集合资产当期收益和长期稳定增值的统一。(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将运用多种积极管理增值策略,重点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稳健收益。其投资策略主要有持有到期策略、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替换策略、个券优选策略等。同时,管理人将坚持基本面分析,充分挖掘新型信用品种的投资机会。主要投资策略有:1、利率策略管理人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2、信用策略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3、债券选择策略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期投资价值,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4、信用债投资策略通过自下而上的精选个券策略,选择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债持有到期,获取票息收益;结合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判断,根据预期利差变化趋势对信用债券进行买卖,获取利差收益。在构建信用债投资组合时,本集合计划将采取行业配置与个券评级跟踪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投资于外部债项信用等级为AA+及以上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无债项信用等级的信用债,主体信用等级应为AA+及以上)。本集合计划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投资比例限制如下:(1)AAA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占集合计划总资产的50%-100%;(2)AA+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占集合计划总资产的0-50%;(3)本集合计划不可主动投资于信用等级低于AA+的信用债券。以上评级不包括中债评级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评级。5、可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策略(1)精选个券。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研究,对盈利能力较强、成长前景可期的上市公司对应的可转债、可交换债进行重点关注,从债性、股性角度综合对可转债、可交换债估值进行评判,对估值合理的品种进行集中投资。(2)条款博弈。可转债通常设置了一些特殊条款,如转股价修正条款、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本集合计划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可转债和正股价格表现,以预测发行人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以获取条款价值。(3)比例限制。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投资策略。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总量,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获取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贡献。(四)股票投资策略1、新股申购策略进行新股申购前,管理人通过公司研究平台及股票估值体系,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同时综合考虑锁定期间的投资风险以及资金成本,对新股投资的收益率进行预测。通过研究与评估,决定是否参与新股的申购与配售。如果申购收益率为负,或者收益低于资金成本,则放弃申购;否则积极参与申购。2、股票投资策略主要选择有良好增值潜力的股票以及有良好现金流、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估值合理的防御类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通过前期配置无风险或低风险资产,如:现金管理资产、银行间票据、国债、债券等获得固定收益,增厚集合计划的安全垫,当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再逐步配置权益类资产,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五)现金头寸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正常运作的需要,每个交易日日终,本集合计划须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管理人将根据对客户申购、赎回、份额转换等业务和相关费用提留的预测,结合投资组合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最大限度降低现金持有比例,有效控制现金留存对组合收益的影响。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集合计划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本集合计划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集合计划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投资于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2)本集合计划每个交易日日终,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型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5)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8)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9)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0)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1)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140%;(12)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3)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4)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开放式集合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集合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15)本集合计划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上述第(2)、(10)、(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届时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2、禁止行为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4)买卖其他集合计划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集合计划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五、业绩比较基准基准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基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本集合计划选择该指数收益率来衡量A股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本集合计划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沪深300指数收益率和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比较基准,能够使投资人理性判断本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集合计划的业绩表现。在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六、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低等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七、集合计划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当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调整为:一、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仅可投资于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可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ETF除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其中,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三、投资策略根据对国内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流动性、估值水平、风险偏好等因素,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本基金以久期和流动性管理作为债券投资的核心,在动态避险的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类、权益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2、纯固定收益投资策略(1)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因素进行跟踪,逐一评价各相应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据此判断未来市场利率的趋势及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具体执行中将结合定性的预测和定量的因子分析法、时间序列回归等诸多统计手段来增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2)战略管理组合战略管理是在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对基础利率、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及收益率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组合实施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以实现组合主要收益的稳定。久期控制:根据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对组合的久期进行积极的管理,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包括买入浮动利率债券),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期限结构管理:通过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即不同期限的债券品种受到利率变化影响不一样大)的预期,选择相应的投资策略如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不同期限债券的组合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类属资产选择:通过提高相对收益率较高类属、降低相对收益率较低的类属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由于信用差异、流动性差异、税收差异等诸多因素导致固定收益品种中同一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收益率之间价差在不同的时点价差出现波动。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变化、不同投资主体投资需求变化等,分析不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相对收益率价差的变化趋势,选择相对低估、收益率相对较高的类属资产进行配置,择机减持相对高估、收益率相对较低的类属资产。(3)组合战术性策略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组合在战略管理基础上,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个券选择:由于各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发行规模、担保人等因素导致同一类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存在差异,本基金在符合组合战略管理的条件下,综合考虑流动性、信用风险、收益率水平等因素后优先选择综合价值低估的品种。跨市场套利:由于国内债券市场被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不同市场投资主体差异化、市场资金面的供求关系导致现券、回购等相同或相近的交易中存在显著的套利,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市场的套利机会,积极进行跨市场回购套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等。骑乘策略: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获得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收益下滑进而带来的资本利得。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为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息差策略:息差策略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策略,其主要目标是获得票息大于回购成本而产生的收益。一般而言市场回购利率普遍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不过由于可能导致的资本利差损失,因此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4)信用债投资策略信用债的收益来自于市场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行人信用资质情况,包括行业景气度、公司管理情况、现金流水平、资产负债率等;二是信用债投资市场行为,包括监管导向、资金面、机构偏好、流动性分层等;三是短期因素,包括信用债供求水平、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边际变化、舆情与消息面等。本基金主要使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控制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择券,寻找实际偿付能力强的信用主体,挖掘覆盖风险之后的超额收益,力争为组合提供合理的收益。具体来说,自上而下是指通过对宏观基本面、无风险利率水平、货币与财政政策对行业、久期进行初选。自下而上是指再通过对信用主体现金流、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市场认可度等方面,精耕细作,挖掘出信用利差合理甚至超额的个券标的。本基金在投资信用债(包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时遵守以下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不低于AA+。其中AA+级占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资产比例为0-50%;AAA级占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资产比例为50%-10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的,依照其主体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不包含中债资信)。如出现多家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并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重点结合公司投资价值、可转换债券条款、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溢价水平、债券价值溢价水平选择债性股性相对均衡的转债品种,获得一定超额回报。3、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贯彻长期投资、策略为先、精选个股的管理方式。首先,利用公司的行业研究和金融工程平台,形成适合本基金合同约定和风格特征的品种跟踪范围,即建立本基金的风格股票池,主要参考因素包括流动性、成长性、估值等量化指标;其次,根据经过尽职调研和股票价值评估而形成的公司股票池对风格股票池进行调整,从而得到本基金可最终投资的基金股票池;最后,根据风险预算目标和对市场驱动因素的评估,合理制定当期的股票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精选个股,构建并调整股票资产组合。同时,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内地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3)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5、国债期货交易策略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6、基金投资策略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其中,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对于不同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将分别按照不同的指标进行筛选,其中:(1)股票型基金:对于无明确投资方向的主动管理股票型基金,结合定性、定量分析,筛选绩优基金。重点考察各基金的超额收益能力,基金经理的业绩稳定性,基金的合理运作规模和申购赎回情况,基金的风险指标和相对收益排名等多项指标,优选有获取超额收益的基金进行投资。对于有明确投资方向的主动管理股票型基金和被动指数基金,重点考察基金投资范围的透明度、风格明确程度、跟踪误差和超额收益获取能力、累计偏离、基金规模、相关投资方向或指数是否有明确代表性、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费用水平等因素,选择优胜者进行投资。(2)混合型基金:重点考察基金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业绩可持续性。在基金筛选指标上,重点考察基金的择时能力、业绩持续稳定性、长期超额收益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其中,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所投资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1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6)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2)、(11)、(12)、(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5)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2%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选取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分股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大中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恒生指数作为香港蓝筹股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走势最具影响力的股价指数。本基金选择恒生指数收益率衡量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部分收益率。选用上述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的财产(调整为: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原表述:一、集合计划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集合计划应收的申购集合计划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调整为: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资产估值(调整为: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原表述:……二、估值对象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原则……(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四、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7、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集合计划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会计责任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五、估值程序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2、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集合计划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结果发送集合计划托管人,经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外公布。六、估值错误的处理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本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估值错误类型……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4、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2)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2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七、暂停估值的情形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八、集合计划净值的确认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计算,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集合计划管理人,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予以公布。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十、特殊情况的处理1、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调整为:……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份额、国债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原则……(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四、估值方法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7、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11、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12、基金的估值(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估值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拆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五、估值程序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六、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估值错误类型……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七、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八、基金净值的确认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约定予以公布。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十、特殊情况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第十五部分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调整为: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原表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3、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4、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6、集合计划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8、集合计划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皆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6%÷365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款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1%÷365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款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3、《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费用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五、集合计划税收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集合计划持有人承担,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本集合计划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调整为:一、基金费用的种类……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6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如扣除后E<0,则E取0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1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如扣除后E<0,则E取0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40%÷当年天数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4、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原《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约定执行;……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五、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第十六部分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调整为: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表述:……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本集合计划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公告。……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调整为:……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同;……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第十七部分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调整为: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原表述: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2、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集合计划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二、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1、集合计划管理人聘请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集合计划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3、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调整为:一、基金会计政策……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